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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4:09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日期: 108.01.09
發文字號: 中監戒字第1076300318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收容人申請郵包寄入管理要點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臺灣臺中監獄中監正戒字第 097630002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中監戒字第 1006300019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5點。

3.中華民國一零八年一月九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中監戒字第10763003180號函修正。

一、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條、第71條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  申請郵包規定

()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郵寄之項目採以總量管制,每次申請之項目以3項為限。

() 收容人事先填具郵寄物品申請單,載明郵寄品名、數量,經戒護科審查核可後發給梅花標籤1枚,連同郵寄物品申請單副聯 (正聯存查),發交收容人,再由收容人寄回指定家屬。

() 郵寄物品申請單之各項資料應由收容人詳為填載,並一次填寫完成,以不得使用2支筆以上書寫,如有新增、塗改之處,須經場舍主管、管教小組核准,否則以違規論處;請他人代筆者,需於左下方空白處,填寫代筆人之姓名、編號並捺印指紋。

()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之項目以公告准寄之物品為限,餘物品須於申請單載明品名、尺寸、用途、數量,不得書寫「組」、「套」、「盒」…等易混淆詞語,以便於領用郵包時查核。

() 郵包申請單正聯應加註寄件人姓名、地址,且須與副聯及寄入之郵包上資料相符。

() 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地址,並將梅花標籤黏貼於郵包外側以資識別;書寫不明或無識別標籤者,逕予退回原寄件人。

() 家屬寄入之物品,不符原申請單上之品名及數量,或違反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 郵包申請單副聯及識別標籤經申請領取後,須於1個月(30日)內完成寄入領用程序(以戒護科核章日期為基準日);逾期寄入之郵包一律拒收退回處理。申請單逾期未使用者,應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註銷,方可再重新申請郵寄包裹。

三、  領用郵包規定

() 寄入郵包應由專人於收容人當面嚴密檢查,若有疑義,待查證後再予發放領用;但若發現可疑物品,應立即通知戒護科並會同政風室處理如經檢查有涉及不法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收容人領用郵包時,應備郵包申請單正聯,由專人負責核對後發放,領用人須於領用欄內填載領取之物品品名,並檢視郵包收發清冊無誤後簽名、捺印指紋,以示親自領取。

() 寄入物品之包裝等容器,以非金屬、軟質品為限,如瓶、罐等容器材質以輕微手力無法改變者一律禁用,其內容物則准予使用時,容器須由收容人自備。

() 清潔用品應有中文使用說明,以辨識內容物及使用方法,否則禁止領用。

() 寄入衣物之型式不得為夾克、大衣、睡衣、袍、皮革製品及毛線編織品,且不得有鈕釦、拉鍊。如有綁繩者,抽出毀棄,衣物始准予領取。

() 寄入物附送之贈品,非屬申請之品項,不得領取。

() 禁止領取之物品應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銷毀處理。

四、  寄入物品之種類與限制

() 寄入物以日常生活必需、保暖、清潔及文具用品為主,並應以實際需要之平價民生用品為原則,高價位、奢侈品均不宜寄入;乳液、化妝品、保養品、含有揮發性物品及藥品不得寄入。

() 有特殊情形者,以報告核准後准予寄入,但仍以日常生活必需之用品為限。

() 收容人欲申請郵寄書籍、雜誌者,應依郵包規定辦理,每次以3本為限,且不得有妨害監獄紀律或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之內容。

() 直接向出版社訂購或長期訂閱之圖書雜誌,須由收容人以書面報告併呈訂閱單(註明發行公司名稱、書籍名稱、訂閱之起迄期限)經核准後,送戒護科查考憑辦。未經核准而寄入者,一律拒收退回;無法退回者,銷毀處理。

() 詳細准寄物品之品名、數量如附表。

五、  退回或轉寄之包裹,收容人應依中華郵政公司規章第52條規定,給付退回或轉寄之郵資。收容人寄回之退件包裹時,應確實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如寄回之包裹遭退回者,後果須自行負責。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