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8.01.03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7045445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 |
說 明: |
一、旨揭作業規定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作業規定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之遴選與執行作業規定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各該檢察機關得建請其主管機關給予該項業務有關人員為適當之獎勵,如執行機關(構)表現績優,符合表揚標準者,將於每年司法節予以公開表揚,表揚標準如後:
(一)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一百名以上者,由法務部予以表揚。
(二)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五十名以上未滿一百名者,由高等檢察署予以表揚。
(三)於一年內執行完成人數達二十名以上未滿五十名者,由各該地方檢察署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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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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