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8.01.04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8045007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二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作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作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及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二十點修正規定
二十、督導考核與經費來源:
(一)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之各該機關(構)及人員,對於社會勞動人個人資料應妥為處理保管,並注意保密。
(二)相關人員之績效考核標準如下:
1.檢察官、觀護人、書記官因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得依獎懲要點之規定酌予獎勵。
2.協助執行之其他機關(構)公務員: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成績優良者,得建請其所屬機關依公務員獎懲相關規定酌予獎勵。
3.其他民間團體或個人:執行成績優良者,除建請其主管機關酌予獎勵或補助外,並於司法節提報法務部、臺灣高等檢察署或由各該地方檢察署予以公開表揚。
(三)各檢察機關因辦理社會勞動所需之相關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在未編列預算前,由法務部統籌預算費用,不足部分得結合社會資源予以支應。
(四)為解決執行社會勞動所增加之器具耗材費用、所發生之公共安全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各檢察機關得協請緩起訴處分金受補助機關自緩起訴處分金專戶中提撥專款,以為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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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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