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發文機關: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
發文日期: |
107.12.28 |
發文字號: |
東檢德文字第107100025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十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說 明: |
一、旨揭須知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與部內版。
二、旨揭須知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一、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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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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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臺東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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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二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附件三)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統計室、總務
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
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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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機關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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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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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及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
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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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
應用檔案。(附件四)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
到場資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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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陪
同複製為原則。
申請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
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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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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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必要離開檔
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保管。
申請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收無誤,應
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及發還申請人身分證
明文件,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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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納人員,依
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附件六)收取費
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
製品點交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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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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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 302 專戶,臺灣銀行臺東分行帳號:
023036070433),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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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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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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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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