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一、為縮短收容人配偶、家屬或親屬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預約接見,依本要點行之。
二、收容人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一般接見及遠距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四、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十五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各矯正機關應指派專人於上班日下午十六時後進行審核。
五、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及相關手續如下:
(一)預約接見之申請,預約登記者須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http://www.vst.moj.gov.tw申辦。
(二)申請人完成預約手續後,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三)預約接見確認後,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時間三十分鐘前,持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至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該次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五時前至「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七、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每一接見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六分之一。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各矯正機關應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九、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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