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1:13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12.22
發文字號: 檢警字第1071500026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候訊室候保室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本件已報奉法務部107年11月22日法檢字第1070019902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以下簡稱各檢察署)受理下列各款人犯,應置於候訊室:

 ()各司法警察機關隨案移送之犯罪嫌疑人。

 ()檢察官向監獄、看守所或其他拘禁處所提訊之在押人犯。

 ()拘提、逮捕或通緝到案之人犯。

六、候訊室、候保室應置安全防護、隔音及監視設備,並注意採光、通風、衛生設備及整潔之維護。但候保室應避免使用鐵條欄柵式之防護設備。

八、負責管理候訊室、候保室之法警對於人犯應以和善態度處遇,不得有粗暴舉動或其他有損人犯人格尊嚴之言行。

為維持候保秩序,防止人犯脫逃或滋生事端,得經檢察官同意後,對人犯之身體為必要之束縛。但情形急迫者,得束縛其身體後,即時陳報檢察官。

九、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書記官長,應經常巡視候訊室、候保室;對於執行勤務負責盡職及廢弛職務之法警,得分別依相關規定予以適當獎懲。

十五、人犯解入候訊室或候保室,由負責管理之法警檢查身體、衣物及隨身攜帶物品。女性人犯於未設置女法警之各檢察署,應指定女性職員執行之。

前項查獲之財物,應即逐項登記於人犯攜帶財物收發保管登記簿(格式如附件四),暫時代為保管,由候訊室主管人員加蓋查驗印章,並依所查獲物品做以下處理:

()貴重物品(含戒指、手鍊、項鍊、現金零錢等金屬物品):應命人犯自行包妥密封,於封口處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後予以保管。

()現金紙鈔:得交由人犯自行保管,並於登記簿上具體註明數量及金額。

有關查獲財物之保管、彌封及發還點交作業,應於監視設備下為之。

偵訊後如准予具保、責付或准易科罰金者,應俟其辦妥具保、責付或繳納罰金手續釋回時,將所保管之財物發還。如係經裁定羈押、還押或送監執行者,應隨同人犯或受刑人逕送各該監所簽收。

財物保管人員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