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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2:01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7.12.04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07045381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
說  明: 一、旨揭計畫,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計畫,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壹、目的

為積極加強查緝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之犯罪行為,免除因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食衣住行之恐慌,確保民眾安居樂業;並為防制電話詐欺恐嚇犯罪氾濫,損傷政府公權力與公信力,貫徹「全民拚治安」之政策,特訂定本方案,據以實施。

貳、依據

依行政院謝前院長於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第二十五次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議提示及部長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十六日、同年三月二日部務會報等指示辦理。

參、民生犯罪之範圍

一、使可對民眾生命或身體造成危害之食品、藥品或日常用品流入市面,因而造成民眾恐慌之犯罪行為。

二、重大竊盜犯罪:侵入住宅竊盜及汽車竊盜、擄車勒贖行為。

三、犯重利罪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

四、受託催討債務而以暴力或其他足以構成犯罪之手段,對借款人催款或討債之個人或集團。

五、以網路、電話、簡訊等方式進行詐欺、恐嚇之犯罪行為。

六、其他侵害民眾日常生活權益且造成民眾恐慌之重大犯罪。

肆、偵辦機制

一、第一類地方檢察署應成立包括查緝網路、電話詐欺恐嚇案件之   「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得由機動專組、肅竊專組、查緝不法藥物小組等負責或與其他專組結合),並指定主任檢察官一人為召集人,負責對外聯繫;其餘各地方檢察署應考量人力調配,自行決定是否成立專組、結合其他專組或指定二至三名專責檢察官辦理。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督導、調度、協調、聯繫及支援各地方檢察署偵辦打擊民生犯罪案件。

()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擔任召集人,邀集法務部調查局、    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及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共同參與。

()臺灣高等檢察署協商前揭相關機關或團體,分別設置單一聯絡窗口,進行橫向聯繫。

()各地方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所需其他單位配合事項或偵辦困難之處,於協調各該轄區相關機關後仍無法獲致協助或解決者,向本小組提出需求,由本小組協調各相關機關聯絡窗口予以協助或派員支援。

()各相關機關或團體於發現可疑涉及民生犯罪之個案時,宜逕洽各轄區地方檢察署之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若涉及跨越轄區之案件,宜聯繫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聯絡窗口後,由該署指定主辦之檢察署。

()臺灣高等檢察署應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專案會議,必要時得指派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人員,或邀請其他相關消費者保護機關、民間團體派員出席。

伍、具體作為

一、各地方檢察署之檢察長,應隨時注意媒體報導,於發現可疑對            民眾生命或身體可能造成危害之食品、藥品或日常用品已流入市面或有流入市面之虞時,應即時指派專組或專責檢察官蒐證調查。

二、各地方檢察署受理行政或警察機關移送或報告有關民生犯罪之案件,檢察長應指定由專組或專責檢察官辦理。

三、各「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檢察官或專責檢察官,承辦對民眾生命或身體可能造成危害之食品、藥品或日常用品之案件時,應積極追緝來源及流向,採取必要措施,防範該類物品繼續流入市面,並協助行政機關追回已流入市面之物品。承辦重大竊盜案件時,應抽絲剝繭深入調查有無共犯及是否屬竊盜集團,並應追查贓物下落,查明銷贓管道,以防範被告隱匿贓物;對有高度再犯之虞,經聲請羈押遭法院駁回者,應指揮司法警察機關採取必要偵查作為,以防範被告再次犯案。

四、各「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小組」檢察官或專責檢察官承辦電話詐欺恐嚇案件時,若發現係以人頭名義申請金融帳戶或電話號碼時,應積極追查其幕後之共犯,務求將共犯一網打盡,並進一步查明如何取得被害人資料,追查洩漏者之責任。

五、各地方檢察署應主動聯繫司法警察機關,對轄區內可疑涉有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之討債或受託處理債權,或可疑涉及竊盜及銷贓個人或集團進行訪查及了解,事前防範危害民生犯罪之發生;對可疑已涉及重利、暴力、非法討債、重大竊盜行為之個人或集團,應主動分案積極偵辦。

六、承辦檢察官對於已造成民眾恐慌或已發生實際危害之民生犯罪行為或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之同一犯罪之虞者,應注意聲請羈押,並主動要求到庭陳述意見。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提出具體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並依情節請求法院宣告保安處分。判決結果若與求刑有重大落差時,並應積極提起上訴。

七、承辦檢察官偵辦民生犯罪案件時,應注意是否屬犯罪組織,積極縝密究明所有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資助及參與犯罪組織者,務使犯罪組織澈底瓦解,以免死灰復燃。

八、承辦檢察官偵辦民生犯罪案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積極查扣被告之犯罪所得(包括金融存款、保險箱等),及供犯罪所用之物(包括犯罪工具、機器設備、原料、物料運輸車輛等),並於起訴及公訴蒞庭時要求法院宣告沒收該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

九、各地方檢察署對於偵辦中之民生犯罪案件,認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安定人心、澄清視聽、防止危害繼續擴大者,得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適時、適度發布新聞。

陸、考核

一、各檢察署對於辦理打擊民生犯罪著有功績之行政人員應予敘獎;績優檢察官之事蹟,應列入年終職務評定重要參考資料,或於署務會議、檢察官會議表揚或依照「檢察機關偵辦重大刑事案件表揚及獎勵要點」之規定,層報推薦由法務部公開表揚,以激揚士氣。

二、各地方檢察署辦理打擊民生犯罪績效,將列為各地方檢察署檢察長年終職務評定重要參考及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之重要參考項目。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