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22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發文日期: 107.11.07
發文字號: 雲二監統字第107060003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管理要點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 版。 二、旨揭管理要點因未涉及外國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一、     為提供本監接見家屬或來賓網路查詢及申辦服務作業,於本監接見室家屬等候區設立個人電腦,並訂定本要點,以維護資訊管理及安全。

二、     申設之網際網路線路與本監內部網路採實體隔離,由接見登記窗口承辦人擔任管理專責人員。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簿冊後,方可使用。

三、     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或來賓,每次以30分鐘為原則。

四、   使用電腦及網路者,以查詢交通觀光等資訊或申辦本監相關業務為主,如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停止其使用權利,如有違法,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

()大量發送廣告信件。

()盜用他人或系統管理者權限。

()利用網路進行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未經授權更改或使用網路位址 (IP)

()在網路上散布或蒐集猥褻文字、圖畫、影像、聲音等電磁紀錄。

()散布電腦病毒。

()任意拆卸或加裝其他電腦設備及任意更改系統環境設定。

()下載檔案或提供分享檔案。

()其他不法或重大不當之行為。

五、   網路使用簿冊應每月定期陳核首長核閱,並列為本監資訊安全檢查稽核檢查項目。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