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第十二點規定及第二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八(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十二、臺灣高等檢察署得建置通訊監察線上查核系統,隨時查核執行中之通訊監察有無未依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執行或逾期監察之情形。
檢察官應將法院核復之結果及核發之通訊監察書,交由書記官登錄臺灣高等檢察署建置之電腦查核系統;臺灣高等檢察署應將前項查核結果,通知各檢察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