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發文機關: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
發文日期: |
107.10.16 |
發文字號: |
中檢宏文字第107100036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說 明: |
一、旨揭應用須知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應用須知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署網站下載),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係法
定代理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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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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