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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4 08:57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寄送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7.09.14
發文字號: 北女所秘字第107020001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寄送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寄送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事涉民眾權益,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法令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70

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其經許可者,得逕交本人。

    ()監獄行刑法第71條第1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

送與受刑人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限制之:

1.    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 2公斤。但有損受刑人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

2.    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草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送與被告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其種類及數量依下列規定限制之:

1.    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2公斤。但有損被告健康,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

2.    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手巾及筆等每次各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草紙2包。圖書雜誌每次3本,報紙每天1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被告之改過遷善者,亦不許送入。

    ()法務部 85722日法85監決字第18374號函

1.   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    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    送入之菜餚,應加標籤註明係收容人親友送入,並應登記係購自何處,未加標籤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法務部9910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寄(送)入飲食物品之處理原則及所適用對象與範圍。

二、實施方式:

    ()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1.   送入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2.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機關紀律情形者,不許送入(例如各種含酒精類食物或燉中藥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3.   送入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 未經煮熟、易腐壞等食物。

(2) 飲料、冷凍結冰、含湯汁、勾芡等流質食物、燉中藥或含有酒類成分之食物。

(3)未開啟另裝之罐頭食品。(凡開啟去除湯汁並以透明塑膠袋另裝,即可送入)

(4) 未切(剁)塊、切片或去除大骨之魚、肉類食品或未切段之長條狀莖管類蔬菜。(凡經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或切段,如小管、小腸切開掏乾淨等即可送入)

(5) 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凡經送入者去殼即可送入)

(6) 茶葉及各類粉末狀沖泡性食品。

(7) 粗鹽、岩鹽、冰糖等結晶物或各類粉末狀調味品。

(8) 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

4.   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寄入。

5.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寄入。

6.   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禁止送入菜餚、物品;符合接見條件,並已辦妥接見登記者,雖未與收容人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收押禁見收容人以三親等之親屬、委任辯護人為限,得以寄送菜餚物品。

7.   送入飲食物品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8.   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9.   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10. 辦理接見者,登記後即可寄物,若不欲接見,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羈押法第38條及監獄行刑法第71條規定,得經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送入必需物品、金錢處理原則:

1.   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第2款或羈押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1項第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登記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若家屬無法親送,亦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2.   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醫療復健器材、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送包裹方式寄入,程序如下:

(1) 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2) 場舍單位主管,確實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3) 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送入。惟不論郵寄或接見送入,都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

(4) 收容人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登錄後,送交至場舍,當場拆封檢查後,發予收容人捺印簽收,寄入物品如與明細表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眼鏡(限塑膠框鏡架、安全鏡片為主、透明塑膠眼鏡盒及眼鏡布);隱形眼鏡、墨鏡、玻璃鏡片不許送入。

4.   印郵資之有價信封以不超過50個為限。

5.    衣褲以簡單樸素為主,以3套為限(含內衣褲),衣、褲、襪類(素面單色,長度不超過小腿,最短至腳踝處,一雙等同一件衣物)全部最多6件。

6.    髮飾以塑膠製為主(不可有裝飾品,僅收髮叉1個、髮箍1個【不可包布邊】、梳子1個【尖尾、尺寸過大不收】、髮束2個)。

7.    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或難以檢查之衣物者,下列物品請接見家屬勿送入:

(1) 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物品之衣物,但經去除裝飾品後,不在此限。

(2) 透明、花俏性感之內衣褲或睡衣、無肩帶內衣、連身內衣褲、可拆式肩帶內衣、膝束褲、馬甲、蕾絲花邊、挖背交叉、複雜款式或過於華麗之衣物。

(3) 凡液體、乳狀、粉狀之物品(例如:洗髮精、保養霜、洗衣粉、牙粉等)。

(4)中西藥材和各種針劑。

8.    寄入金錢者應出示貼照片足資辯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寄入金錢如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之。

    ()書籍雜誌類:

1.    每次 本,其內容有礙於被告羈押之目的或影響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送入。

2.    戶口名簿影本、戶藉謄本影本、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或診斷證明書影本許可送入,其他私文書則請家屬郵寄入所。

3.    照片一次張,以 35 46 為限,本人獨照、護貝及書寫文字者不許送入。

4.    送入之書籍雜誌或文件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受收容人呼號,送交輔導員檢查經蓋檢查章後,再發送各個場舍。

()其他未列入之物品若有影響戒護安全之虞者,或難以檢查之物品,亦請家屬配合,請勿寄送。

    ()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處理原則。

    ()寄(送)入之飲食物品均應經過檢查,但檢查之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