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發文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 |
發文日期: |
107.09.04 |
發文字號: |
檢研字第107110051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並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本件已報奉法務部107年8月27日法檢字第10704529550號函准予備查。
二、旨揭實施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實施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檢察機關加強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各項檢查應填業務檢查表 (如附件) ,於檢查完畢陳報檢察長核閱,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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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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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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