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7.08.30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7045288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十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二、檢察官就偵查中之 案件需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時,其係地方法院管轄之案件,應由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向該管地方法院聲請;其係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之案件,應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檢察官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聲請。
前項案件屬於相牽連之案件,認有在管轄區域外實施搜索、扣押之必要者,得逕向有管轄權之任一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扣押裁定。
十四、前點規定之情形,屬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響政府之公信或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聲請搜索、扣押之檢察署檢察長應報告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層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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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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