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07.07.10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070452214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軍事審判法修正施行後軍事審判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四、本法修正施行後,軍事機關移送司法機關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其性質為因偵查、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非屬審判權有無問題,各檢察機關檢察官之處理方式如左:
(一)偵查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繼續偵查。
(二)審判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
(三)執行中案件: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本項所稱偵查中案件,指經軍事審判機關軍事檢察官開始偵查,尚未偵查終結之案件。所稱執行中案件,指由軍事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確定後,由軍事機關開始執行程序,尚未執行完畢之案件。
五、各檢察署檢察官受理軍事機關移送之刑事案件,應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執行案件之冠號及該案偵審案卷案號,應參考移送前軍事審判機關之偵審案件管理資料,重新建檔。
八、對於軍事法院終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案件,上訴於最高法院者,由最高檢察署收受上訴案件並表示意見後轉送最高法院審理;上訴於高等法院者,由各該高等檢察署收受案卷並表示意見後轉送該管高等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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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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