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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20:34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家屬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發文日期: 107.07.06
發文字號: 彰監戒字第107630010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家屬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家屬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與一般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家屬

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一、目的:本監位處偏僻,為加強便民措施及提供收容人家屬不必久候的便捷接見服務,縮短收容人家屬辦理及等候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服務內容:電話傳真預約接見、網路預約接見。

三、申請程序:

()電話傳真預約接見:

1.    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    申請手續:應填具「預約接見申請單」暨備妥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親自在本監候見室服務台現場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預約。(電話傳真專線:04-8964970)。傳真申請預約者,應於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是否完成受理。(查詢電話:04-896499304-8964800分機 129

3.    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七日上班日開始,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上班日下午十六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    預約效力:申請「電話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完成申請「電話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    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約接見。

6.    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    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8.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    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  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網路預約接見:

1.    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    申請手續:利用本監網站(本監網址:www.chp.moj.gov.tw)「為民服務」子系統內之「預約接見」申請。申請網路預約者,本監將以電子郵件(E-MAIL)將受理結果主動回傳申請者所填寫之電子信箱,申請人亦得於翌日八時三十分以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結果(查詢電話:04-896499304-8964800 分機 129)。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3.    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七日凌晨零時開始,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凌晨零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    預約效力:申請「網路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經完成申請「網路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    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約接見。

6.    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    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8.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    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  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11.  點選網路預約接見之梯次已額滿時,如選擇同意由本監安排當日其他梯次者,均以本監(E-MAIL)通知為準。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