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發文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
發文日期: |
107.06.12 |
發文字號: |
花分檢朝紀字第107040002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自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公訴檢察官與告訴人、告訴代理人暨被害人聯繫要點 |
說 明: |
一、因旨揭要點內容有不符現況之處,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