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9:45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安全措施」第十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一份,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7.05.14
發文字號: 桃簡坤料字第107140008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安全措施」第十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一份,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安全措施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無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集安全措施

一、  本措施依「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採驗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20點訂定。

二、  採尿人員應確實遵守本注意事項規定之尿液檢驗流程,以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附表)

三、  採尿人員受理受保護管束人報到時,應先核對其身分證件與本人是否相符。於採集尿液前,應再次核對受保護管束人身分,並詢問基本資料以查驗受保護管束人有無錯誤,受保護管束人重新採集第二次尿液時亦同。

四、  採尿前應命受保護管束人將隨身物品放置於置物架,採尿人員如認受保護管束人有夾藏影響尿液檢驗物質或危險物品之虞,應命其取出,受保護管束人如不配合,應即報告觀護人或法警處理。

五、  盲績效檢體之簽收及銷毀時應確實清點,並通知政風室派員會同辦理。

六、  盲績效檢體開拆使用應確實登載檢體監管紀錄表、採尿進行簿及盲績效使用檢體紀錄表,並通知政風室派員到場檢視。

七、  尿液送檢驗前,採尿人員應確實核對檢體監管紀錄表、一審系統資料與檢體上編號及數量是否相符。

八、  尿液委託送驗時,觀護人室應落實檢體及檢體監管紀錄表點驗程序,並通知政風室派員會同辦理。

九、  送驗檢體點驗完畢應予封存,檢體運送裝載至檢驗車輛之過程應由觀護人室派員陪同。

十、  檢體監管紀錄表及採尿進行簿應確實登載,如有增、刪、塗改,應由修改人簽名或蓋章於其上。

十一、  觀護人室及政風室得隨時透過監視器檢視尿液採集作業。

十二、  採尿報到處及採尿室內應設置安全警鈴,遇有緊急事故即時連線法警室支援處理。政風室得不定時檢測警鈴運作。

十三、觀護人室應對採尿人員嚴加督導考核,定期舉辦教育訓練,並以其品德操守及工作能力作為聘任與否依據(如附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