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07.02.13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安字第107040011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第六點修正
六、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五時前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一日如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
立法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