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9:09

修正「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調查局
發文機關: 行政院
發文日期: 107.01.16
發文字號: 院臺法字第107000059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修正「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說  明: 一、依法務部107年1月4日法綜字第10600218550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第七點1份。
法規內文:

全國保防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801022行政院台80法字第33412號函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84117行政院台84法字第39629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881117行政院台88法字第42145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0425行政院台90法字第022507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11210日行政院臺法字第0910059808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2114行政院臺法字第0920058597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41212行政院臺法字第0940056405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96102行政院臺法字第0960043227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046行政院臺法字第1000012520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1713行政院臺法字第1010136329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31127行政院臺法字第1030062823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41030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40057163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107116日行政院臺法字第1070000593號函修正核定

 

一、為協調各機關推動全國保防工作,特依保防工作作業要點第九點之規定,設置全國保防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由法務部部長召集,並指定調查局綜理秘書業務。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機關副首長,及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等機關首長兼任之。

本會報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報之機關副首長出席。

四、本會報之上級指導為行政院,並邀請國家安全局列席。

五、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

六、本會報任務如下:

()關於保防工作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關於重大保防工作計畫之諮詢審議事項。

()關於保防工作法令之研擬、諮詢審議事項。

()關於保防工作之諮詢、評議事項。

()其他有關保防工作之協調事項。

七、為貫徹本會報決策,另設置督導小組,並在各直轄市、縣()設置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督導小組: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等副首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情報主管,及所屬機關業務主管組成,調查局局長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督導小組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會議紀錄陳報本會報備查。

()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由機關、軍中、社會保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單位)首長組成,法務部調查局所屬調查處()主管負責召集,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報或邀請地區相關機關人員列席,除臨時會報外,督導小組應輪派成員列席指導。

各作戰區得視需要,邀集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及相關機關業務主管召開臨時會報。

八、本會報委員與前點所定督導小組及地區保防工作執行會報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法務部調查局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