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民國106年6月1日修正)
一、為便捷收容人親屬辦理接見並縮短等候接見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二、電話預約
(一)預約接見時間:
1.請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上班日完成預約手續。
2.每週一至週五(國定例假日不受理),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十四時至十七時止。
(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 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等親等內之姻親)及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且曾在本監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2. 接見次數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2條第2項及第93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管收所規則第16條」、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辦理。
(三)電話預約專線號碼:04-23813986。
(四)電話預約名額為接見日每一梯次二個名額。
(五)每日接見梯次時間表:
第一梯次 09:00
第二梯次 09:40
第三梯次 10:20
第四梯次 11:00
第五梯次 11:40
第六梯次 14:00
第七梯次 14:40
第八梯次 15:20
第九梯次 16:00
三、網路預約:
(一)預約時間
預約接見申請時間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一日下午十六時截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前一日截止前項預約接見申請之案件。
(二)申請對象及接見次數:
1. 辦理預約接見以收容人之最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等親等內之姻親)及家屬(依民法第1123條規定),且曾在本監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者為限,受觀察、勒戒人以配偶、直系血親為限。
2. 接見次數依「監獄行刑法第63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6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22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72條及第93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12條」、「管收所規則第16條」、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28條」規定辦理。
(三)申請方式
登入http://www.vst.moj.gov.tw「矯正機關預約接見登記網」登入後選擇線上預約,輸入預約資料,選擇日期及時段後即完成預約。接見室每日查核是否有申請案件,並線上審核回覆,申請人應於所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以網路方式確認所預約之接見成功與否。
四、預約接見親屬配合事項:
(一)違規考核中之收容人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電話預約接見以一週內預約為限,辦理預約後尚未完成接見者,不接受第二次預約登記。
(三)完成預約手續,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明文件(身分證、駕照、外籍人士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登記手續逾預約時段或欲提前辦理者,需依現場叫號辦理。
(四)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前往辦理接見者
1.以網路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十六時前以網路取消預約。
2.以電話預約申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十分鐘以電話取消預約(撥打 04-23813986)方式取消預約。
3.未依預約日期前來辦理接見六個月內達三次者,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六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五)現場審核與登記不符者,仍不可辦理接見;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 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六)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本監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七)各項預約服務不適用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日之接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