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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0 20:21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一份,並自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
發文日期: 106.03.16
發文字號: 檢研字第106110016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一份,並自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本案已報奉法務部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法檢字第一零六零零零三六八零零號函核備。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加強二審檢察功能實施要點

一、臺灣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檢察一體原則,為加強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以下簡稱二審)檢察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加強督導功能:

()本署檢察長得就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一審)檢察官處分不起訴不得聲請再議之案件,指定某類案件,命將不起訴處分書陳送所轄二審檢察署審核;二審檢察官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調閱一審卷宗;審核結果確有繼續偵查之必要者,得簽准輪分「偵他」字案件偵查;於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列情形時,得命交一審檢察官起訴或再行偵查。

()二審檢察官對於「相核」案件應即詳予審核,於發現疏漏或涉有犯罪嫌疑時,應簽報檢察長發交原一審重行調查。

()二審檢察長,得按訴訟區域所轄之一審,指定檢察官協助其督導各該一審之業務。

()協助督導之檢察官得依檢察長之指示或主動報請檢察長核示,前往各該一審,考查案件辦理之情形,將考查結果,向檢察長具報;發現有無故不依規定進行案件或其他違失情形,得及時洽請該署檢察長為必要之處置。

()各一審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之逾期未結、檢察官辦理行查及人民陳訴案件,列表陳報所屬二審,由協助監督之檢察官審查。該檢察官對前揭案件,得隨時調卷或親往閱卷,於承辦檢察官有無故稽延或其他不當情事者,得報請檢察長為適當之處理。

()二審檢察官辦理再議、公訴蒞庭案件或因調閱卷宗,發現原一審檢察署承辦人員有違法失職情事,應視其情節簽報檢察長予以追究責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二審檢察長對於訴訟轄區各一審召開之檢警聯席會議、觀護人會議或其他有關業務會議,得親往指導或指派檢察官代表參加。

三、加強實行公訴:

()二審檢察官於收受蒞庭案件通知後,應即詳閱卷證,摘錄要點,並抽取該案有關起訴、上訴及裁判等書類備存,以便論告。

()為確實發揮蒞庭實質功能,檢察官對於證據調查結果,應適切表達意見,並就事實及法律上提出論告及為適當之求刑;對惡性重大,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之被告,應請從重科刑;其犯罪情節輕微且合於緩刑規定者,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二審檢察官收受裁判正本後,應即審核應否上訴、抗告,必要時並得聯繫一審檢察官及時提供意見作為參考,且得為被告之利益聲明上訴。一審檢察官亦得主動表達對於該案件之意見。

()二審檢察官製作上訴書、抗告書,應詳閱卷證,引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裁判如何違背法令事項之理由,以免上訴、抗告因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遭駁回。

()對於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第二審法院判決,亦應詳予審查,認有違背法令或再審原因時,應即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四、加強自動檢舉:

()二審因處理案件、閱覽新聞紙類或其他情形,發現涉有犯罪嫌疑者,得分「偵他」字案件偵查;其由檢察官發現簽分者,得分由該檢察官自行偵查或協助督導一審檢察官偵查。但同一案件,一審檢察官已開始偵查者,應發交一併偵查。

()二審檢察官經偵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時,應即簽准報結;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應簽請檢察長命令該管一審偵辦,其係犯貪污、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而事證明確者,得命交一審檢察官起訴。

()一審對發交偵辦之案件,應將檢察官偵查結果,連同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其他資料,陳報發交之二審。

()二審檢察官辦理偵他字案件,於發交一審檢察官檢舉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與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辦案品質考評實施要點」第二十點計算成績。

()一審檢察官辦理二審發交案件,對於判決結果,於收受判決書後,應與二審原承辦檢察官聯繫,商榷判決是否妥適及應否上訴;其經檢察官提起上訴者,二審原承辦檢察官,應洽請蒞庭之檢察官,對於原判決未盡妥適之情形,注意實行公訴。

五、加強審核再議案件:

()二審對於一審檢察官依職權處分不起訴而聲請再議之案件,應詳加審酌,不宜率予發回續查。

()二審對於一審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再議案件,認處分之理由雖有不當,惟就全案卷證審查,所為處分之結果並無不合者,應駁回再議。

()二審審核再議案件,認偵查尚未完備而發回續查時,應明確逐一列舉應行調查之事項,避免一再發回。

()二審審核再議案件,認有疑義時,得通知一審承辦檢察官說明或補正卷證資料或其他事項,以期發現真實,減少發回次數。

()二審審核再議案件,檢察官應填具「審核訴訟轄區地方法院檢察署再議案件紀錄表」 (格式如附件一)連同結案書類簽報檢察長核定。紀錄科科長應每半年(一月底及七月底)據實造具綜合評述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二)以密件函送一審檢察長,作為各該一審檢察官職務評定之參考。

六、研究發展:

()二審應每二年按照訴訟轄區召集一、二審檢察官舉行業務研討會,藉以交換辦案心得、溝通意見。

()二審應於每年上半年度按照訴訟轄區,指派檢察官前往一審實施業務檢查,彙集整理,檢查結果,層報法務部核定後,將優點、缺點及應行改進事項通知一審。二審並於每年下半年度指派檢察官及有關科室主管前往一審實施行政業務輔導,俾作為各該機關年終工作考成之參考。

()為加強各檢察署專案小組之功能,二審得召集一、二審專案小組成員,舉行個別研討會。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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