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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20:51

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違規調查、執行及考核實施要點」1份,並自100年12月6日生效,請 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A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A
發文日期: 100.12.06
發文字號: 北所秘字第100030025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所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違規調查、執行及考核實施要點」1份,並自100年12月6日生效,請 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違規調查、執行及考核實施要點
說  明: 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辦  法: <br />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違規調查、執行及考核實施要點
一、   為明確收容人違規事件之處置,養成收容人服從守紀之觀念,使其儘早適應團體生活,恪守所規,以達改悔遷善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違反本所規定之收容人(含附設分監收容人)。
三、   收容人違規之處置分為違規調查期、違規執行期及違規考核期三階段。
四、   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應先進行調查,並收容於違規調查房。經查明事實後,無違規情事者應立即轉出。
五、   違規處分經機關首長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收容人後,生其效力。
前項書面通知應包含核定之懲罰內容、執行期間、申訴期限等,並由受處分人簽名捺印確認。
六、   收容人違規執行期間收容於違規房,違規考核期間收容於考核房;其生活作息,依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定實施。
為維護收容人訴訟權益,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除表定閱讀與自習時段外,得向執勤主管報告書寫訴狀,但以與本身訴訟相關者為限。
七、   收容人於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以訂定責任點數方式施以考核,俟責任點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之日數與違規考核期間責任點數之計算方式,如附表三。
單次違規考核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八、   收容人違規考核責任點數之給點,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計方式逐日考核評給。考核項目分為內務、行狀、秩序三項,每項考核正常者核給1點。單項考核不佳者不予給點。
前項所定考核項目之考核內容如下:
(一)     內務:
1.      寢具、盥洗用具、書籍、衣物及文件資料等物品是否依規定擺放?
2.      房內是否保持整潔?
3.      有無任意吊掛或晾曬衣物之情形?
(二)     行狀:
1.      能否與同學和睦相處?
2.      能否做好情緒控管,不口出惡言?
3.      接受本所人員管教是否態度良好?
(三)     秩序:
1.      有無佇立窗口,向外張望之行為?
2.      進出舍房是否保持安靜,有無故意製造聲響之行為?
3.      是否有任意躺臥、打赤膊、嬉戲、唱歌之行為?
4.      安全檢查或點名時,是否著裝整齊、嚴肅盤坐?
5.      靜坐時間是否端坐、禁語?
九、   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再受違規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點數加重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違規考核結束三個月內,再受違規處分者,責任點數加重三分之一。
違規考核期間表現良好者,每日得增給總點數一點。但增給之總點數不得超過總責任點數四分之一。
十、   收容人於違規調查、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間之處遇情形如下:
(一)     違規調查期間:
1.      處遇與一般收容人同,惟其接見以電視接見方式為之。
2.      生活作息時間同違規考核期。
(二)     違規執行期間:
1.      依其處分內容停止接見,得許接見時以電視接見方式為之。
2.      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保管,待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予發還。
3.      電器、電池一律保管。但考量衛生因素,得使用刮鬍刀。
4.      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宗教性書籍、訴訟資料文件等,其餘物品一律點交由舍房主管保管。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請求自行管有使用。
(三)     違規考核期間:
1.        接見時以電視接見方式為之。
2.        禁止吸菸、購菸。
3.        電器、電池一律保管,待違規考核期滿配業後再行發還。但考量衛生因素,得使用刮鬍刀。
4.        可攜入舍房之物品包含盥洗用具、換洗衣物、寢具、訴訟資料文件、書籍、文具用品。具特殊用途之必需品得請求自行管有使用。
前項可攜入舍房物品之數量,為應維持舍房安全管理及秩序之需求,得在合理範圍內予以限制。
十一、         違規執行期間應由輔導員或分監教誨師、科員對違規收容人進行教誨輔導,並做成紀錄陳核;違規考核期間除個別輔導外,得安排收容人接受團體輔導。每月由場舍主管至少晤談一次,以瞭解掌握其生活、行狀及身心等狀況,並登載於行狀紀錄表;另應檢查有無紋身、入珠情形,登載於紋身紀錄表。
十二、         經司法機關諭令禁止接見、通信之收容人,於禁見舍房進行違規執行及違規考核。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其違規執行或違規考核期間尚未結束者,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接續考核。
十三、         違規執行、違規考核期間因借提出所或因病收容於病舍或住院,而無法接續考核者,暫停考核,俟其暫停原因消滅後再行接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