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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8 12:04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3.11.27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113040188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要點
一、為建立法務部矯正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矯正機關災害之防救機制 ,加強災害防救之聯繫通報、指揮監督及應變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災害發生或有災害警訊時,本署應及時成立防救指揮連絡中心,矯正機關應及時成立防救執行中心,並依照原訂之災害防救計畫確實執行。
三、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及防救執行中心成立之時機如下:
(一)風災:交通部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水災:矯正機關所在地,遇有豪雨連綿、河川水位暴漲,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三)震災:地震發生對矯正機關造成災害時。
(四)其他災害或複合式災害:矯正機關或其所在地發生火災、旱災、寒害、土石流、海嘯、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及輻射災害等,對矯正機 關造成災害或有造成災害之虞時。
四、矯正機關災害防救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事項:
(一)災害預防及減災事項:
1.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2.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備)之檢查、補強及維護。
3.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七條或羈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收容人護送或暫行釋放事宜之規劃。
(二)災害應變組織與運作流程:
1.組織架構與權責
(1)組織架構,明列人員編組與職責分工說明。
(2)指揮系統說明(含平時及例假日之指揮機制,另亦應規劃代理人機制,以因應突發狀況之執行)。 2.位置、設施與資材
(1)所在位置及疏散路線圖標示。
(2)應變設施說明。
(3)應變資材、種類及糧食、水源之安全存量。
(4)緊急電力供應設施(含儲油量)。
3.應變運作流程 
(1)緊急通報程序、應變啟動機制及運作流程說明。
(2)依災害種類並考量複合式災害之可能性,訂定各種應變作業流程(包括通報、緊急處置、搶救、急救、疏散、復原等)。
(三)緊急應變設備之建置與外援單位之聯繫:
1.矯正機關內、外緊急聯繫名單及通報程序說明(含平時上班、非上班時間及假日)。
2.警報、緊急召回聯繫系統之建置及維護說明。
3.緊急應變、消防設備、搶救設備與器材、個人防護器具、急救器材等資源清 單說明。
4.軍事或警察機關之相互支援協定事項說明。
(四)位於活動斷層帶附近、距離海岸線十公里或距離核能發電廠三十公里以內之矯正機關,應將震災、海嘯及輻射災害等災害或可能之複合式災害納入災害防救 計畫。
矯正機關依前項所定之年度災害防救計畫,須陳報本署核定後據以實施。
五、矯正機關依所處地理位置,規範區域聯防單位,互相支援戒護警力、裝備、物資及收容人緊急收容處所,區分如下: 
(一)北區十六機關:宜蘭監獄、基隆監獄、臺北監獄、桃園監獄、桃園女子監獄、 八德外役監獄、新竹監獄、金門監獄、基隆看守所、臺北看守所、臺北女子看 守所、新竹看守所、新店戒治所、臺北少年觀護所、敦品中學及誠正中學。由 臺北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新竹監獄協辦。
(二)中區十一機關: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彰化監獄、雲林監獄、雲林第二監 獄、苗栗看守所、臺中看守所、南投看守所、彰化看守所、臺中戒治所及勵志 中學。由臺中監獄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彰化監獄協辦。
(三)南區十五機關:嘉義監獄、臺南監獄、臺南第二監獄、明德外役監獄、高雄監 獄、高雄第二監獄、高雄女子監獄、屏東監獄、澎湖監獄、嘉義看守所、臺南 看守所、屏東看守所、高雄戒治所、臺南少年觀護所及明陽中學。由高雄監獄 負責區域聯防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臺南監獄協辦。
(四)東區九機關:花蓮監獄、自強外役監獄、臺東監獄、綠島監獄、泰源監獄、東成監獄、武陵外役監獄、花蓮看守所及臺東戒治所。由花蓮監獄負責區域聯防 之協調聯繫事宜,處理災害應變措施;臺東監獄協辦。
六、防救指揮連絡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對災情作蒐集、處理、彙整,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二)密切注意颱風動態,了解颱風強度、可能移動方向、行經路線、影響範圍。
(三)加強各矯正機關縱向指揮、督導、緊急救災之人力與物資調度及橫向協調聯繫 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四)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七、矯正機關每年應依本署指定期間或於颱風季節前,檢查及準備下列事項:
(一)整體建築耐震程度及防颱結構。
(二)建築物間之空地容量與戒護安全設施。
(三)發電及照明設施之準備與設置。
(四)對外通訊設備及新聞訊息接收裝置堪用情形。
(五)急救醫藥與救護器材之購備情形。
(六)收容人主副食與一般食品、飲水之儲備情形。
(七)重要文卷、器材儲備安全處所情形。
(八)消防車輛、防火器料、消防水源等消防設施(備)之檢查與保養情形。
(九)門窗、屋頂、板壁之牢固情形。
(十)電源及電線之安全檢查情形。
(十一)災害防救計畫、警力支援協定、救災工作人員編組之複檢情形。
(十二)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之檢查及準備事項。
八、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在災害中應有之措施如下:
(一)酌情取消員工休假。
(二)與當地警政、消防、醫療等有關單位保持連繫。
(三)維護收容人安全,防範收容人脫逃與暴動。
(四)預估災害進程與影響程度,有危害人員安全之虞時,應迅速連絡有關單位派員 協助,並報告本署防救指揮連絡中心協助處理。
(五)注意收容人之疏遷與安置,並隨時清點人數。
(六)及時搶救傷患,掌握相關物資之供應與存放安全。
(七)災害在矯正機關內無法防避時,應先採區域聯防策略,將收容人依事先規劃之 順序、方式,護送至相當處所。如災害進程急迫,須暫行釋放收容人時,應即 時通報本署囚情動態通報中心並通知院檢及警察機關。
(八)其他有關之應變措施。
九、矯正機關防救執行中心於災害後應行辦理之事項:
(一)立即辦理復原工作,儘速整理環境衛生及消毒。
(二)調查及報告災情。
(三)清理障礙物,清除危險物品及整修建築物。
(四)工作人員應即清點或交出其所領器械、戒具、工具及其他用品等,並檢查有無 損壞缺少。 (五)召開檢討會議。
(六)撤除防救執行中心,並向本署報告處理情形。
十、矯正機關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應變演習,並藉由講解、單元訓練、沙盤推演或實兵 演練等方式,檢測災害防救計畫內容,以確保應變單位組織架構、應變中心、應變 流程或器材、設備均可有效應付緊急情況。實施演練之成果應紀錄備查,並作為災 害防救計畫內容或措施修正之參考。
年度災害防救計畫內應備之設施、資材及應變演習所需經費,各機關於原有預算內 支應,不敷時再另陳報本署核辦;發生重大災變之復原重建經費,則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十一、矯正機關對於處理災害防救工作人員,得視其執行之勞績分別予以獎懲。
十二、本署及所屬矯正機關應設置防災專用連絡電話及相關通訊設備,供作災害防救之 緊急聯繫通報及指揮監督之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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