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發文日期: |
112.05.03 |
發文字號: |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28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一、目的: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期受訓人員實施自我教育,從而啟發自動自發自治之精神,培養互助互尊互愛之美德,舉辦生活教育座談會。
二、方式:
(一)座談會主要內容分為受訓人員心得與建議事項二部份,受訓人員發言務須把握有益於團體生活與有助於學業進步等原則。
(二) 座談會主席、記錄等相關人員由教輔人員指定之。
(三)相關組室得列席指導。
(四)座談會程序如下:
1.宣布開會。
2.主席報告。
3.教輔人員提示。
4.學習心得。
5.建議事項。
6.主席結論。
7.長官講評。
8.散會。
三、要領:
(一)受訓人員發表學習心得、提出建議事項時,均應心平氣和、坦白真誠,並須破除成見,不得惡意攻訐。
(二)教輔人員應設法了解受訓人員,發掘問題,並給予適當指導。
四、作法:
(一)列入各四週以上班期課程,訂定舉辦之時間地點。
(二)檢討與建議內容應針對生活教育之範圍,列舉具體事實,坦誠地提供積極意見,避免消極空泛言論。
(三)以受訓人員自由發言為原則,必要時得按學號依次普遍發言。
(四)如有重要或有價值之意見未能陳述完畢,得以書面補充之。
(五)如遇重大問題,難以解釋時應專案報請上級答覆。
(六)紀錄應於會後儘速將資料整理完畢,送本署人力培育科層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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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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