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3 02:46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12.05.03
發文字號: 法矯署綜字第112020028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受訓學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並自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受訓人員生活教育座談會實施須知

一、目的: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人力培育科(以下簡稱本署人力培育科)為期受訓人員實施自我教育,從而啟發自動自發自治之精神,培養互助互尊互愛之美德,舉辦生活教育座談會。

二、方式:

()座談會主要內容分為受訓人員心得與建議事項二部份,受訓人員發言務須把握有益於團體生活與有助於學業進步等原則。

() 座談會主席、記錄等相關人員由教輔人員指定之。

()相關組室得列席指導。

()座談會程序如下:

1.宣布開會。

2.主席報告。

3.教輔人員提示。

4.學習心得。

5.建議事項。

6.主席結論。

7.長官講評。

8.散會。

三、要領:

()受訓人員發表學習心得、提出建議事項時,均應心平氣和、坦白真誠,並須破除成見,不得惡意攻訐。

()教輔人員應設法了解受訓人員,發掘問題,並給予適當指導。

四、作法:

()列入各四週以上班期課程,訂定舉辦之時間地點。

()檢討與建議內容應針對生活教育之範圍,列舉具體事實,坦誠地提供積極意見,避免消極空泛言論。

()以受訓人員自由發言為原則,必要時得按學號依次普遍發言。

()如有重要或有價值之意見未能陳述完畢,得以書面補充之。

()如遇重大問題,難以解釋時應專案報請上級答覆。

()紀錄應於會後儘速將資料整理完畢,送本署人力培育科層轉。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