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23:53

檢送本署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1.12.29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110008458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署訂定之「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生活管理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請假規定」、「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各1份,並溯自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
說  明: 一、旨揭規定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規定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輔導規定

民國1111130

保訓會公訓字第1110013547號函核定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之輔導事項,以增進實務訓練之成效,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由法務部廉政署辦理,並由廉政人員訓練班執行,法務部廉政署得依受訓人員編組,遴選政風人員擔任輔導員,執行訓練工作。

四、輔導員應給予受訓人員適當之輔導及協助,輔導工作重點為充實受訓人員工作所需知能、管理受訓人員品德操守、協助受訓人員建立正確工作觀念及培養團隊觀念與敬業精神。

五、受訓人員如發生曠課、輔導衝突、性騷擾、自傷、亡故或其他足以影響專業學習實施之特殊異常情事,輔導員應立即進行訪查,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導紀錄表,即時通報法務部廉政署進行後續處理,並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即時通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六、受訓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輔導員應進行個別會談,告知其待改進事項,同時提供指導與建議,並填寫實務訓練專業學習期間個別會談紀錄表(如附表),由輔導員與受訓人員共同確認後簽名:

(一)受有懲處處分。

(二)訓育成績考核遭重大減分。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所定之各項成績考核項目有不及格之虞。

七、其他有關輔導事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八、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