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0:30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預防流感疫情入侵訂定出、入所收容人加強檢查注意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11.12.05
發文字號: 泰訓所戒字第111080037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預防流感疫情入侵訂定出、入所收容人加強檢查注意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預防流感疫情入侵訂定出、入所收容人加強檢查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法令修正,規定事項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     為防範SARS疫情入侵,凡收容人新收、借提之出入所手續,均於檢查站附設之檢身消毒室實施,總務科名籍、保管人員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二、     收容人入所時,由檢查站值勤人員發給口罩乙個當場配戴,領用紀錄應   登記於簿冊內並簽名捺印。同時通知中央台主任派員前往檢查站辦理接收及檢查工作(如總務科已先行通知中央台時,應立即派員前往)。

三、     辦理接收時,會同總務科名籍股人員核對收容人名籍資料正確後,將收容人原配戴之戒具解除交法警攜回,再更換使用本所之戒具後,即實施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含測量體溫、沐浴更衣等),隨後將檢查之物品分為棉被衣物及日常用品等二大類分裝,棉被衣物類交由新收舍(信舍)主管保管;另日常用品類交予收容人攜帶使用。

四、     前揭工作完成後即提帶入所,經戒門主管複檢登記後,逕交中央台主任依規定處理。

五、     中央台主任完成接收後,即實施採尿並提帶至衛生科辦理體檢。

六、     體檢完成後,提帶至新收房(信舍)至少隔離二週以上,隔離期滿再依舍房管理規定實施相關處遇。

七、     收容人借提出所於中央台實施相關檢查工作後,先予施用戒具,再派員提帶至檢查站,經會同本所名籍股人員確認身分,逕交來所提解之法警,即完成借提程序。

八、     借提出庭當天往返之收容人,令其自備內衣褲一套及囚褲乙件置放於檢查站,待其返所經相關檢查及消毒工作後,再令其換穿備用之衣褲,其更換之衣褲經以消毒水消毒後,命收容人攜回自行清洗。

九、     前述相關檢查工作,值勤人員應逐項落實執行並填具簿冊陳核。

十、     值班科員應隨時查察,如有違本注意事項者,應即簽處。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