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資源回收專款管理注意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發文日期: |
111.12.05 |
發文字號: |
泰訓所戒字第111080038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資源回收專款管理注意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有限責任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員工消費合作社資源回收專款管理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上級機關有相關規定可供遵循,且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 本注意事項依據本所「垃圾分類資源回收處理計劃」有關本社所產出垃圾資源所得應單獨設立帳戶,由本社負責保管。
二、專款之收入與支出,依本社會計程序,設目管理,年終結算,公佈收支,以昭公信。
三、專款收入:
(一) 資源垃圾出售所得。
(二) 存款利息。
(三) 其他環保附屬收入。
四、專款之使用:
(一) 支付美化環境、防止污染、處理垃圾、回饋地方敦親睦鄰之相關費用。
(二) 執行廢棄物回收及源頭減量相關業務所需之費用。
(三) 協助機關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勞務費用。
(四) 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之費用。
(五) 購置廢棄物回收設施、機具或設備等之相關費用。
(六) 修護廢棄家具或以廚餘製作培養土等之相關費用。
(七) 改善收容人之福利事項,含收容人飲食補助、生活設施改善補助、
疾病醫療改善補助、貧困收容人生活補助、收容人文康活動補助、
死亡撫卹補助及攜帶入監子女生活補助。
五、購置、支付費用之手續由權責人員依本社相關規定辦理。
六、專款不足時,得暫停受理使用支付之申請。
七、本注意事項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提所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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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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