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3:58

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並自一百十一年九月八日生效,同時停止適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11.09.15
發文字號: 中女監戒字第111100034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名稱並修正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並自一百十一年九月八日生效,同時停止適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說  明: 一、因應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訪查機制之調整,爰將現行之規定修訂並整併。 二、旨揭應遵守事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三、旨揭應遵守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含外役分監)受刑人返家探視應遵守事項

 
一、返家探視期間,每日均應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並記明報到時間及蓋章,確實按證明書上所指定時間回監。
二、返家探視活動範圍除往返行程所必要外,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
三、離監後應先至返家當地之警察機關報到後再行返家,並主動聯絡本監到家時間;回監前,應向本監聯絡離家時間,並先至返家當地之警察機關報到後再行返監。
四、返家探視期間未經本監核准,不得從事及參與與返家探視目的不符或顯然無關之活動,端正個人行為,不四處遊蕩或涉足不正當場所,不賭博、不吸毒、不吸菸、不酗酒,並應注意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無照或酒後駕車,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
五、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跟蹤、糾纏或其他不法行為。
六、返家探視期間須與本監保持聯繫,本監將以指定之通訊設備軟體與返家探視受刑人及受探視家屬進行訪查聯繫,必要時將聯繫警察機關進行訪查。使用通訊設備軟體時,受刑人及受探視家屬應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不得蒐集、處理、利用或無故洩漏其他人之個人資料。
七、家屬聯絡簿應由受探視家屬記載受刑人返家期間之生活情形、機關查訪紀錄及到、離家時間,並簽名蓋章,回監時交由場舍主管簽章。
八、回監時欲攜入物品者應事先提出申請,所攜入之金錢、物品,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將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品攜回監內使用者,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物品。
九、回監應接受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十、如遇天災、事變、疾病住院治療,或隔離、回監時遇車輛事故或有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無法按時回監者,應先以電話報告本監,由本監
另行指定回監期日,至返監前主動與本監聯繫目前動態,回監後應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十一、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本監將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偵辦,並通知受刑人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刑期,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
十二、違反本遵守事項者,將列入下次審核返家探視申請之參考,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違反法律規定者,移送法辦。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