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8:07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自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1.09.02
發文字號: 南所總字第111001190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自一百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說  明: 一、旨揭須知因已不合時宜,且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及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等法規已有明確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須知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抄錄閱覽規定事項有關應用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檔案之定義係指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依照檔案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檔案,尚未依檔案管理程序歸檔之檔案不適用之。
三、申請利用本所機關檔案,請先利用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本所檔案目錄後,應填具臺灣臺南看守所檔案應用申請書(如附件一),並敘明理由向本所申請。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擬妥檔案應用審核通知書(如附件二)後,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 30 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五、申請應用程序不符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 7  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檔案內容含有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八、申請人至本所應用檔案時,應出示核可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所檔案閱覽室。
    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為之。
九、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
(七)本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如有必要離開閱覽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檔案管理人員保管。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案內容。
十一、應用檔案時,申請人有第九點及第十點所列情形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者,得依法論處。
十二、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閱覽處所,並應當日歸還。
      前項歸還,應經本所檔案管理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三、本所檔案應用閱覽處附設於本所檔案辦公室,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及下午 2  時至下午 4  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申請人應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如附件三、附件四)及「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繳納之。前項之收費,本所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