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
發文日期: |
111.01.06 |
發文字號: |
高女監教字第1110500004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內容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之起分及遞加進度(詳如附表),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七條、第十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
二、受處分人當月行狀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得遞加 0.4 分以內(須於評分表中註明)。
三、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核減 0.1 至 0.4 分(須於評分表中註明)。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四、受處分人違背紀律受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之處分,並依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二項扣減成績分數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計算
外,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分數,依未違規前最後一個月
之各項分數,參酌下列標準核給:
(一)扣減成績分數達 5.0 分以上者,核低 1.5 分。扣減成績分數
3.0 至 4.9 分者,核低 1.0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應給最低
分數 0.1 分。
(二)扣減成績分數 2.9 分以下者,核低 0.5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
,應給最低分數 0.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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