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7:27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11.01.06
發文字號: 高女監教字第1110500004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強制工作受處分人累進處遇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內容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受處分人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之起分及遞加進度(詳如附表),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七條、第十條之一之精義訂定之。
 
二、受處分人當月行狀優異且有具體事蹟者,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得遞加 0.4  分以內(須於評分表中註明)。
 
三、受處分人違反生活管理規定,可照上月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分數核減 0.1  至 0.4  分(須於評分表中註明)。次月得回復至上月分數。
 
四、受處分人違背紀律受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十條之處分,並依保安處分
    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一條第二項扣減成績分數者,除作業分數核實計算
    外,責任觀念及意志、操行、學習成績分數,依未違規前最後一個月
    之各項分數,參酌下列標準核給:
(一)扣減成績分數達 5.0  分以上者,核低 1.5  分。扣減成績分數
      3.0 至 4.9  分者,核低 1.0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應給最低
      分數 0.1  分。
(二)扣減成績分數 2.9  分以下者,核低 0.5  分,若無足分可核低時
      ,應給最低分數 0.1  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