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30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志願服務計畫」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11.01.05
發文字號: 高女監教字第111050000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志願服務計畫」第三點規定(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志願服務計畫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行政規則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依據:依志願服務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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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貫徹志願服務法之施行,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矯正業

    務,以增加矯正機構社會資源之應用,提昇矯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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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募對象與聘任:

(一)本計畫得召募對矯正機構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擔任教誨志工或社

      會志工,並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1.年滿十八歲者。

      2.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但具行為矯正或教育、輔導相關證照或實務經驗者不在此限。

      3.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4.品行端正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5.能配合本計劃內容參與服務者。

      6.能遵守志願服務及矯正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教誨志工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典獄長核

      准後延聘之。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

      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六點所列情形之一,足認其不適任者,

      教誨志工經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予以解聘。社會志工經典獄長

      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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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項目:

(一)收容人道德、品操、宗教之輔導。

(二)收容人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收容人新知之介紹。

(四)收容人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收容人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收容人出獄後之更生保護協助。

(七)其他與志願服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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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訓練: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監陳報法

      務部矯正署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並另由本監發給志願服務證及為

      其辦理意外保險。

(二)社會志工如能完成教育訓練課程者,得聘任為教誨志工。

(三)教育訓練課程分為基礎訓練課程與特殊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分別為

      :基礎訓練合計 12 小時,特殊訓練合計 8  小時。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教育訓練之實施,得由本監自行辦理、與其他

      機構共同辦理或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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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遵守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注意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物品。如經典獄長同意得對其提供書籍或其他用品

      。前項之書籍、物品應經檢查後方可交予收容人。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應先與機關管教人員或相關承

      辦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戒護安全。

(五)從事服務應配合本監作息時間,但經典獄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七)未經典獄長許可,不得代收容人對外傳遞訊息或與外界聯繫。

(八)應避免與收容人或其親屬有財物往來或合作事業等關係。

(九)不得假藉本監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或從事非法活動。

(十)其他依志願服務法、志工倫理守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專

      業人員倫理守則等應遵守之義務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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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及運用:

(一)本監應指派專人負責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之延聘、訓練、管理與考

      核等事項。並隨時提供其從事服務之相關訊息與應遵守事項等。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服務事項與人員運用方式等,應由本監督

      導人員統籌規劃、分配。

(三)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服務時,本監應視情況提供下列協助:

      1.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2.發給志工識別證。但於延聘期滿或解聘時,應予收回。

      3.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4.如有安全顧慮時,提供必要之人力以維護其安全。

      5.提供相關之工作日誌、教學紀錄、輔導紀錄等簿冊表件,以供其

        填載。

(四)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從事服務時,應配戴志願服務證或志工識

      別證。前項證件及志願服務相關證件均應妥為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使用。如有遺失應登報作廢並向本監申請補發。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因故無法續任職務時,應儘速繳回志願服務有

      關證件或志工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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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與輔導:

(一)教誨志工、社會志工來監從事服務時,應製作紀錄以供查考。本監

      應將其服務事項與時數等據實登錄,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二)教誨志工、社會志工每二年考核其服務績效一次,以作為聘任之參

      考。

(三)本監應每月召開志工組訓研討會一次;每季召開擴大組訓研討會一

      次,以加強與志工人員之意見交流,並充實其專業知能。

(四)教誨志工於本監服務滿一年以上且績效優良者,除依志願服務法及

      其相關法規予以獎勵並發給績效證明外,並得經典獄長核可後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予以表揚。

(五)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如來監服務績效不佳或未能遵守應遵守事項經

      考核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隨時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六)教誨志工、社會志工違反應遵守事項需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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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執行本計畫所需之經費,由本監年度經費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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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依志願服務或矯正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