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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3:11

檢送本署修正之「防貪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廉政署
發文日期: 110.12.20
發文字號: 廉綜字第110040228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防貪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含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防貪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
說  明: 一、相關文號:本署105年7月6日廉綜字第10504006190號函、106年12月12日廉綜字第10604028410號函。 二、旨揭參考基準,新增「機關採購廉政平臺」、「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案件行政調查」及「執行陽光法案成效」等敘獎分類項目與內容、增加「其他重大」分類項目敘獎範圍,並放寬續報績效得併同前一年度之績效納入敘獎範圍(續報績效併同敘獎部分自111年1月1日生效)。 三、另審酌採購稽核小組係管控機關採購業務品質之重要一環,而政風同仁擔任其稽核成員均為兼任,本身亦有其業務職掌,實為辛勞,爾後辦理相關敘獎以現行「政風人員參與採購稽核小組業務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為原則,遇有例外情形者(如採購稽核報告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特別指明優良),得就現行基準所列獎度、額度予以酌加。 四、旨揭參考基準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防貪業務獎勵案件獎度及額度參考基準

一○五年七月六日廉綜字第一○五○四○○六一九○號訂定

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廉綜字第一○六○四○二八四一○號修正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廉綜字第一一○○四○二二八四○號修正

項 次

分類

敘獎條件

績效門檻

獎度及額度上限

備註

廉政宣導 (含行政透明)

 

辦理廉政宣導(含行政透明)活動,成效良好,例如:

一、 政風機構主辦,規劃執行及協調過程均周延。

二、 活動主題連結機關風險業務、首長施政重點或廉政相關議題。

三、 活動內容型態創意且多元,結合學術機構、非政府組織、專業人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媒體等資源。

四、廉政宣導議題,對提升參與者廉能意識有所助益,包含自行研編教材、講義、手冊、影音資料、數位學習課程;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追蹤管考;關鍵效益指標或數據之分析統計;措施效益再延伸運用等具體作為。

五、廉政宣導議題,有助解決民怨、增加公益,並獲得機關首長支持。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十二次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八次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預警作為

 

機關出現潛存違失風險事件或人員,而有貪瀆不法之虞,惟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由政風機構即時簽陳首長,機先採取防範作為,執行成效良好,例如:

一、政風單位主辦,以簽報首長、提報機關會議等方式積極提出預警,建議事項移相關單位(機關)參處或檢討改進。

二、預警作為具及時性、完整性及可行性。

三、研提具體可行建議事項並獲採納。

四、依限完成並追蹤效益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八次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

主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四次

再防貪案件

 

機關員工疑涉貪瀆不法或行政違失,研提再防貪措施,對改進機關業務有重大貢獻,展現政風單位再防貪功能,具有良好成效及價值,例如:

一、政風單位主辦,以簽報機關首長、提報機關會議或與業管共同研商等方式積極提出興革建議,移相關單位(機關)參處或檢討改進。

二、就法規面、制度面、執行面或內部控制漏洞等深入分析,研編再防貪報告或專報,對提升廉能有顯著貢獻。

三、研提建議事項具體可行並獲採納。

四、依限完成並追蹤效益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八次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

主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四次

 

 

專案稽核

 

針對機關廉政風險業務實施稽核,對機關業務具重大貢獻,展現政風單位功能,具有良好成效及價值,例如:

一、政風單位主辦,並擬定稽核計畫簽報首長,稽核成果提報機關相關會議。

二、研提建議事項具體可行並獲採納。

三、稽核結果獲致顯著關鍵績效者(如節省公帑、減少浪費、增加國庫收益等金額龐大、法令遵循及修訂法令規章等)

四、依限完成並追蹤效益。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十二次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八次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機關採購廉政平臺

針對國家重大建設、重要採購案件成立採購廉政平臺,或推動採購廉政平臺相關事宜,執行成效良好,例如:

一、       案件重要性、風險查檢嚴謹度,獲機關首長支持程度。

二、       定期召開聯繫會議,或辦理座談協商,公私協力研擬防制措施。

三、       建立採購廉政平臺專區或網頁,公開案件資訊;透過各種管道公開相關宣導資料。

四、       辦理或派員參與採購廉政平臺相關教育訓練或宣導活動。

五、       採購廉政平臺運作有助排除外部不當干預、妥處疑義。

六、       採購廉政平臺措施效益後續追蹤。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十二次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八次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具良好效益,有助機關施政。

主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四次

 

 

()執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案件行政調查

 

 

一、   本機關員工或其關係人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之不法案件,由政風機構主動辦理行政調查或協助監察院查察案件,將調查結果移送本署或監察院,案件經審議結果決定予以裁罰在案者,得予敘獎

二、    政風機構移送之案件,經本署審查後如有行政調查程序草率(如未有簽辦紀錄)、引用法規有嚴重之錯誤或同一案件未檢附完整資料經本署或監察院一再交查者,案件雖經審議結果決定予以裁罰,不予敘獎。

具重大效益。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具顯著效益。

主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四次

具良好效益。

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二次

()執行陽光法案成效

 

 

辦理陽光法案成效成果,具有良好成效及價值,例如:

一、提高財產申報義務人財產資料授權查調比例及網路申報比例。

二、辦理利衝法行政調查案件內容完整

詳實。

三、辦理利衝法第十四條第二項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事項執行成效良好。

四、宣導陽光法案議題,對提升參與者

    陽光法案意識有所助益。

五、就降低財產申報裁罰案件、預防降

    低機關利益衝突迴避案件發生及規

    劃未來推動陽光法案等執行情形妥

    善規劃,對推動陽光法案執行有顯

    著貢獻。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

主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四次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

主辦人員嘉獎一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二次

 

 

其他重大

 

 

辦理其他重要防貪業務,成效良好,例如:

一、完成本署(防貪組)交辦特殊個案及專案。

二、防貪工作成果顯著,經本署認定著有創新、創意之優質成效。

三、自主管理工作項目執行著有績效,經本署認定具重大績效。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

主辦人員最高功記二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八次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

主辦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協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六次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

主辦人員最高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督辦人員嘉獎一次。

總嘉獎額度為四次

 

 

備註:

一、     敘獎額度折算方式;嘉獎三次折算記功一次、記功三次折算記一大功。

二、     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依人員實際貢獻出力情形,依獎由下起、各員貢獻程度及功(勞)績覈實辦理獎勵,獎度及額度上限得不予全額分配。

三、     其他防貪業務著有特殊事蹟,經專案陳報本署同意敘獎者,得不受本基準之額度限制。

四、     項次一至四敘獎績效門檻標準對照如下:

(一)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績效分數達七十分以上。

(二)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績效分數達八十分以上。

(三)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績效分數達九十分以上。

五、     項次五敘獎績效門檻標準對照如下:

() 具良好效益,有助機關施政:績效分數達七十分以上。

() 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績效分數達九十分以上。

() 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績效分數達一百十分以上。

()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績效分數達一百三十分以上。

六、     項次六()敘獎績效門檻標準對照如下:

(一)具良好效益:公職人員違反未自行迴避、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利、交易或補助金額一百萬以上未達一千萬者、身分揭露義務之案件,其違反情節嚴重,經移送本署或監察院,經審查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予以裁罰。

(二)具顯著效益:係指交易或補助金額一千萬以上之案件,經移送本署或監察院,經審查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予以裁罰。

(三)具重大效益:公職人員違反未自行迴避、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利、違反交易或補助金額一千萬以上、身分揭露義務之案件,且具重大社會矚目性,經移送本署或監察院,經審查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予以裁罰。

七、     項次六()敘獎績效門檻標準對照如下:

(一)具顯著效益,對機關有正面影響:績效分數達七十分以上。

(二)具重大效益,能增進機關聲譽:績效分數達八十分以上。

(三)具卓越效益,足為政風標竿:績效分數達九十分以上。

八、     續報績效納入敘獎標準:

(一)連續之第二年度續報績效,且核分加總達更高階之績效門檻標準者,亦核予相對應之敘獎,惟已核定之獎勵不予重複。

(二)本項目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即一百十一年續報成效併一百十年績效,達績效門檻標準者,予以敘獎)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