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7 07:05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日期: 110.09.15
發文字號: 澎監秘字第110020009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年九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本監目前依「監獄行刑法」及「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辦理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相關業務,旨揭要點已無存在之必要。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收容人作業意外傷害緊急處置實施要點

一、為因應本監收容人於作業時,因故發生意外傷害之緊急處理措施,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收容人於作業中,應遵循本監訂定之作業注意事項暨安全守則,若處於不可抗力之因素而造成意外事故致就醫者,其醫療費用得由機關於相關費用項下支付。

三、收容人如未依作業安全注意事項,從事作業或事前經充分告示及制止不得從事某項操作仍執意為之而致傷者,其醫療費用全部由收容人自行負擔。

四、作業廠商所提供之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因機具保養不當,非人為之疏失所造成之作業傷害者,其醫療費用概由廠商負責支給。

五、收容人因作業或其他意外受傷時,應迅即戒送本監衛生科由醫師診療;若在監內無法治療,經醫師指示有必要送外醫急救者,應立即戒送本地公立醫院診治,若傷勢嚴重醫師認有後送必要時,應迅即戒送臺灣本島或通知家屬申請保外醫治。

六、若因意外重大傷害必須戒護住院或後送臺灣本島時,本監相關人員應主動連繫交通工具,並通知收容人家屬。

七、收容人對於操作作業機械應注意而不注意,致受傷而無力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者,其申請住院(醫療)補助費用以下列各要件為原則:

(一)須專案報請機關長官核准,申請專款醫療補助。

(二)最近三個月之保管金收支分付卡內,未有任何收入或三個月內連同作業勞作金收入在新台幣壹仟元(含)以下者。

(三)戶籍所在地之村里長出具清寒證明文件。

(四)最近一年直系親屬(扶養人或配偶)全年所得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免辦結算申報標準以下者(須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經核准專案申請醫療補助之收容人,其保管金酌予保留當月生活費用參佰元外,其餘均得移充醫療費用。

八、作業導師及單位主管對於作業場所各項安全設施、機具維護及操作要領等事宜,應隨時提醒收容人,並詳為檢查,妥慎養護,以減少收容人意外傷害事故之發生。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