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九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
發文日期: |
110.09.02 |
發文字號: |
敦中教字第1100700124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九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本校改制為矯正學校,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本院圖書室開放教職員工進入圖書室閱覽,學生須由管教人員戒護,
始可進入閱覽室閱覽。
二、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
三、各班導師可利用圖書室做為教學場所,惟應事先向教務組申請,以免
場地使用衝突。
七、閱覽室內書報應加以愛護,不得有剪裁或污損書籍之行為。
八、學生借閱圖書,以班級為單位,依圖書室排定之時間,由管教人員戒
護,至圖書室借書。
九、教職員工借閱圖書,每次以借5本為限,並限於3週內還書,如需續借
請電話通知圖書室(分機173)辦理續借手續。
十、借閱之圖書應依規定時間還書,如逾期經催討不還者,罰2週停止借書
權。
十一、書內請勿圈點、批註,若有遺失或嚴重污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如
原書無法購得,應以原書價之同類書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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