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0:00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九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10.09.02
發文字號: 敦中教字第1100700124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自一百十年九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圖書室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本校改制為矯正學校,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本院圖書室開放教職員工進入圖書室閱覽,學生須由管教人員戒護,
    始可進入閱覽室閱覽。
二、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1時30分;下午2時至4時30分。
三、各班導師可利用圖書室做為教學場所,惟應事先向教務組申請,以免
    場地使用衝突。
四、閱覽圖書時應保持肅靜,不得任意談笑嘻鬧。
五、閱覽室內應保持整潔,不得飲食或丟棄果皮紙屑。
六、報章雜誌閱覽後,應置放回原處,不得攜出室外。
七、閱覽室內書報應加以愛護,不得有剪裁或污損書籍之行為。
八、學生借閱圖書,以班級為單位,依圖書室排定之時間,由管教人員戒
    護,至圖書室借書。
九、教職員工借閱圖書,每次以借5本為限,並限於3週內還書,如需續借
    請電話通知圖書室(分機173)辦理續借手續。
十、借閱之圖書應依規定時間還書,如逾期經催討不還者,罰2週停止借書
    權。
十一、書內請勿圈點、批註,若有遺失或嚴重污損應負損壞賠償責任;如
      原書無法購得,應以原書價之同類書籍賠償。
十二、教職員工離職或退休前,需清還所借書籍。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