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3 16:36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學業優良暨進步獎勵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10.07.30
發文字號: 誠桃教字第110070046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學業優良暨進步獎勵實施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學業優良暨進步獎勵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本分校改制為矯正學校,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學業優良暨進步獎勵實施要點
一、實施目的:為鼓勵學生向學,增強學習動力,追求自我成長與榮譽心,提升班級讀書風氣,特訂定
    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院在院學生。
三、獎勵內容:
(一)定期考試部分:
1.國中部:
(1)同年級班級數為一班時,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但學生人數不足十人時,則只取前二名。
(2)同年級班級數為二班以上時,取前五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四、五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2.高工部:
(1)同年級同科別班級數為一班時,取前三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但學生人數不足十人時,則只取前二名。
(2)同年級同科別班級數為二班以上時,取前五名,第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五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三分;第二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第三、四、五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3)高工實習成績敘獎方式同於學業成績。
3.適性教學班每班擇優取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三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二分,惟其平均分數應達七十分以上始予敘獎。
(二)學業進步獎:
每學期期末考試與期中考試成績總分相減,取各班最優前二名,分別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適性教學班取最優一名頒發獎狀及獎學金新臺幣二百元,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
(三)受獎同學如有同分情形時,次一名額從缺;但同分為最後一個名額時,則皆予敘獎。進步獎學生名單與期末考優勝同學名單重覆時,其進步獎由次一順位遞補。
四、公布及頒獎:
(一)各班級個人成績及評定結果於考試結束後次二週內公佈。
(二)獲獎同學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人員於朝會或適當場合公開頒獎。
五、本要點提院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