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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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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第九點附件五、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檢察司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7.29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1100452385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附件一、第四點附件二、第六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第九點附件五、第十九點附件六、附件七(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九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立法理由:
0修正總說明.PDF
1附件一修正對照表.PDF
2附件二修正對照表.PDF
3附件三修正對照表.PDF
4附件四修正對照表.PDF
5附件五修正對照表.PDF
6附件六修正對照表.PDF
7附件七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1附件一.PDF
2附件二.PDF
3附件三.PDF
4附件四.PDF
5附件五.PDF
6附件六.PDF
7附件七.PDF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