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2:02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10.07.15
發文字號: 彰輔訓字第110051003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自一百十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學生家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電話接見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為便利院內學生之家長或法定監設人,因遠到、年邁、體衰、殘障、年幼、貧困無法親自來院接見或有特殊緊急情事須以電話接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家屬或法定監護人申請電話接見,應預先依式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之。

三、遇有臨時聚急事故需與學生聯繫,而無法預先申請時,得經訓導科長或指定專人或班級老師之許可後為之,不受前條之限制,惟事後應由電話接見學生之班級老師代為填寫申請書備查。

四、電話接見時限獲許可之申請人為之,不得由他人代替通話,並視情節輕重,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

五、通話內容中如發現有串供或其他違反紀律情事者,即停止其通話,並斟酌情形得於一週內不許其申請辦理電話接見。

六、電話接見不得使用暗語或隱語。

七、學生因違規而受停止接見者,得不准予電話接見。

八、電話接見應依所申請之日期、時間為之。

九、通話每次不得逾六分鐘,其費用由發話人或學生負擔之。

十、電話接見之時間自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六時,但有特殊事由不在此限。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經機關首長核可後修改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