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第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0.06.28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00045212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第叁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 |
說 明: |
一、旨揭說明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檢察事務官辦案流程說明第參點修正規定
參、例行性事務。
一、毒品案件、犯罪被害人補償、假性財產犯罪案件、交查案件、案情簡易之特定案件或其他經檢察長指定案件之先期調查,各地方檢察署得自行決定由檢察事務官輪分辦理或指定特定之檢察事務官處理。檢察事務官受分此類案件時,仍應由檢察事務官室負責收分案之專人登載於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內,以便掌握各檢察事務官目前之分案情形。
二、檢察事務官辦畢前項案件之先期調查,應將辦理結果填載於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簿內,併同案卷送經檢察事務官兼組長及專責督導檢察事務官業務之主任檢察官或資深檢察官核閱,其程序同第壹點第三項規定。
註一: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簿冊如下:
(一)「○○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室收分案登記簿」……分案人員登載檢察官交辦之所有案件用
(二)「○○地方檢察署送達案件交辦單證明簿」……分案人員與檢察事務官間送達檢察官交辦事項用。(其中附件欄於檢察官另有交給檢察事務官卷宗或證物時填寫)
(三)「○○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辦案送閱簿」……檢察事務官將交辦事項或案件辦理情形送檢察官核閱,且分案人據以登錄檢察事務官辦案情形用。(其中附件欄於檢察事務官檢還檢察官交付之卷宗或證物,或隨辦理結果附陳其他資料時填寫用)
(四)檢察事務官辦案進行簿…… 檢察事務官自行管理案件用。
註二: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辦案所需表單如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案件交辦進行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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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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