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檢送本部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為使檢察機關於偵查中或執行中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有相關規範,俾資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聲請人應填具聲請狀(如附件)向現正偵辦或執行案件之檢察機關聲請開啟使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如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時,應提供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聲請人誤向前項以外之檢察機關提出聲請者,收受之檢察機關應將聲請狀移由應受理之檢察機關,並通知聲請人。
五、檢察機關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儘速分案,且全卷密封。
案件於檢察官聲請羈押或起訴時,聲請案卷應另行函送法院。
九、聲請人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可獲悉檢察官對被告諭知強制處分結果、偵查結果、被告通緝到案、受刑人入監、申請假釋及出監案件資訊。
前項情形,檢察官認通知有妨礙偵查程序之進行者,得不通知。但於妨礙之事由消滅後,應繼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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