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13

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
發文日期: 110.06.09
發文字號: 中執秘字第1101500314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分署訂定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作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作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健全錄影監視系統之管理、調閱等規定,以維護機關安全,並保障員工及民眾權益,達到監控及嚇阻犯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政風室,管理單位應指派專人管理並負責系統操作,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得操作。

三、本分署各單位如因公務(執行案件詢問光碟除外)需要,有調閱監視系統影像之必要者,應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如附件 1),敘明事由及用途,經單位主管核章,知會政風室以評估需求單位必要性,並經首長核可後,由管理單位人員協助查看,視情節向申請單位說明查看結果,以維護不特定第三人之隱私權。

四、本分署各單位若須複製上項錄影畫面內容者,應敘明理由及用途,另行簽報首長核准後,視情節擷取,比照行政院「事務管理手冊」文書管理-文書保密相關規定辦理。簽奉核定複製之畫面內容,比照一般公文保存一年為原則(得視個案延長之),並依規定登錄銷毀。

五、本分署執行科如因執行案件進行需將詢問程序燒錄光碟者,應洽政風室告知詢問起訖時間、詢問室位置,待通知後簽收、領取、附卷並隨卷歸檔,政風室應每月統計各股燒錄數量製表陳核首長。

六、本分署以外機關(構)因公務需要閱覽錄影監視影像內容者,應以公函或填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申請表」(如附件1),敘明事由及用途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首長核可後,方得調閱。

七、公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調查之案件,其畫面複製之檔案(碟片),應比照正式文書保密簽收作業程序辦理,以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令規範,維護各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八、司法機關依法函請提供監視內容者,應備文經首長核可後辦理;持函現場調閱內容者,亦同。各當事人如偕同現場調閱者,應簽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保密切結書」(如附件2),以維護不特定第三人之人格權益。

九、錄影監視系統所得之影像資料,如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應複製1份由管理單位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應於調閱30日後銷毀。

十、各申請單位對所複製錄影畫面內容,如外洩為營利、徵信或其他不正當使用者,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若涉有民事責任,概依法自行負責賠償。

十一、本分署同仁如有違反法令或本要點規定為申請目的以外之利用,或提供予第三人等情形,除應負法律責任外,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二、監視系統管理人員對於各項申請查看、複製錄影畫面案件,應填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登記簿」(如附件3),並陳核首長後以專卷存放,俾供稽核與查考。

十三、管理人員應熟悉錄影監視系統之操作並負責錄影影像調閱、列印或其他方式保存數位影像。

十四、為維持本分署錄影監視系統之正常運作,管理人員遇有故障應即洽秘書室請廠商進行修復保養。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十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