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部(局、署)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檢察司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 |
發文日期: |
110.05.13 |
發文字號: |
法檢字第110045038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部(局、署)修正之「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十四點規定乙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 |
說 明: |
附「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軍事機關聯繫要點」第十四點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
法規內文: |
十四、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與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有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與軍事機關聯繫之必要時,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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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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