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8 17:36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七日生效。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發文日期: 110.05.07
發文字號: 新戒所輔字第1100500401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第三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十年五月七日生效。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說  明: 旨揭「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另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招募、資格、任期:

(一)本要點得召募對矯正機構志願服務工作有意願者擔任教誨志工或社會志工,由本所輔導科自行或聯合其他科室方式積極

延聘熱心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1.年滿十八歲以上者。

2.身心健康且能勝任服務工作者。

3.品行端正並具服務熱忱與興趣者。

4.能配合本要點內容參與服務者。

5.能遵守志願服務及矯正相關法令規定者。

(二)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遴選、訓練及輔導,由本所副所長召集秘書、總務科、戒護科、輔導科、人事室、會計室

成立指導小組辦理之。

(三)教誨志工經所長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備查後延聘之。社會志工經所長核准後延聘之。

立法理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