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第五點訂定之。
二、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監之宿舍管理、分配、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部份,由人事室、會計室會同辦理。
四、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 多房間職務宿舍: 以科室主管優先借用為原則。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二) 單房間職務宿舍: 僅供因職務上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之員工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五、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宿舍。但因職務或其他特殊原因,經機關首長核准借用者,不在此限。
(一)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完成貸款者。
(二)配偶或其隨住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
(三)在機關所在地其本人、配偶及未婚之未成年子女有自有住宅者。
六、借用宿舍之積點計算標準如左:
(一)居住狀況: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二)年資: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三)最近五年考績:最高總點數十五點。
(四)眷口:最高總點數二十點。
(五)職等:最高總點數二十五點。
(六)身心障礙: 總點數不限制。
(計點標準說明表如附件一、計點標準表如附件二)
七、本監人員凡符合本要點第四、五點之規定者,由申請人填具申借宿舍申請單(附件三、四)送總務科審核辦理,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請同時繳驗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八、申借宿舍,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依次登記就適當之宿舍按積點之多寡,簽請依序核借。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九、宿舍經核准借用後,即以通知借用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宿舍借用契約書(附件五、六)、授權書(附件七)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機關認可, 經認可後始可將宿舍交予借用人遷入。
十、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於核准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宿舍借用公證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
十一、調、離、免、撤職、退休人員居住本監借用宿舍規定事項如下:
(一)調、離職、退休人員應於調、離職、退休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將其借住之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交還時,除經報請准予借用或延期者外,本監即依本要點規定及公證書等約定,向管轄法院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起訴。
(二)受撤職、免職或停職處分應於一個月內比照前款規定辦理之。
(三)借用人如在職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或現住於該宿舍之人在三個月內遷出, 將借用宿舍交還貸與人。
十二、宿舍借用人不得將宿舍出(分)租、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及違反契約約定之行為,並應依規定負擔宿舍管理費用。宿舍借用人違反前項規定,即取消其借住權利,借用人並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借用人未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亦同。
十三、宿舍借用人如有下列各款之情形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未依規定遷入居住。
(二)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三)遷入居住後,無居住事實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四)三個月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四十五日或一年內無居住事實之日累計達一百八十三日。
十四、總務科可會同政風人員實際至宿舍訪查,借用人不得拒絕。
十五、宿舍借用人對宿舍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保管人責任,以致遭受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
十六、宿舍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通知本監總務科,並將所借宿舍、鑰匙、設備及傢俱當面點交清楚。
十七、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之員工,依規定由機關按月自薪津扣繳房租津貼繳交國庫。因職務需要需輪值者,並經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之員工,免予扣繳房租津貼。但因職務異動不需輪值時,則需自職務異動生效日起扣繳房租津貼。
十八、宿舍借用人應將置於宿舍內燃料妥慎存儲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招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借用人應負一切責任。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