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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
發文日期: 110.02.08
發文字號: 北女所戒字第110600008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羈押法施行細則」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為落實羈押法施行細則第6章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1次,並將行狀考核、性格考核、作業考核分數登記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以備考察。

    ┌───┬───┬─────┬───┬───┬───┬──┐

    │項目  │占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  │初核  │覆核  │備註│

          │績比例│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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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狀  30 %  │思想、言語│場舍  │教區  │戒護     

    │考核        │、性情、態│主管  │科員  │科長     

                │度、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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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  40 %  │課程、勤惰│場舍  │作業  │戒護     

    │考核        │、學習、品│主管  │導師  │科長     

                │質、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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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格  30 %  │忠誠、守信│場舍  │輔導員│戒護     

    │考核        │、服從、守│主管        │科長     

                │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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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之性行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所配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60分者為丁等,60分以上未滿 70分者為丙等,7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乙等,85分以上至100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分,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分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1分,總分以40分為滿分。如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97 43日法矯字第0970900938 號函之規定標準記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24分。

2.不勘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無法作業者)每月20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應秉持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性行考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一律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亦同。

3.經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相連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之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規定應予以懲罰或列「丁」等情形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

四、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增加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獲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八)對所內外管理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九)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人之表率者。

五、被告因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所歸時,得扣減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者。

(三)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行為。

(四)有於所內爭吵、鬥毆或脫逃、暴行者。

(五)有飲酒、賭博、聞深,與施用興奮劑,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六)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七)有污損、破壞或浪費之行為。

(八)有藏匿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九)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者。

(十)其他行為不佳者。

六、各場舍主管應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性行考核表,送陳所屬教區之科員、作業導師與輔導員轉陳戒護科長覆核,由輔導組彙整提報所務會議審議。

七、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

八、性行考核表應於被告出所後,隨調查分類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分簿歸檔。

九、各級法院、檢察署、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繕抄副本函送,俾供參考。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