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羈押法施行細則第6章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1次,並將行狀考核、性格考核、作業考核分數登記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以備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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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占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 │初核 │覆核 │備註│
│ │績比例│ │登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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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狀 │30 % │思想、言語│場舍 │教區 │戒護 │ │
│考核 │ │、性情、態│主管 │科員 │科長 │ │
│ │ │度、獎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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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 │40 % │課程、勤惰│場舍 │作業 │戒護 │ │
│考核 │ │、學習、品│主管 │導師 │科長 │ │
│ │ │質、績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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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 │30 % │忠誠、守信│場舍 │輔導員│戒護 │ │
│考核 │ │、服從、守│主管 │ │科長 │ │
│ │ │法、合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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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之性行考核,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如不足月,不予計分。但上訴、借提或寄禁本所經本所配業異動者除外。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60分者為丁等,60分以上未滿 70分者為丙等,70分以上未滿85分者為乙等,85分以上至100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分,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分 25 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1分,總分以40分為滿分。如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97年 4月3日法矯字第0970900938 號函之規定標準記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作業場所、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24分。
2.不勘作業者(年老體弱或因病或其他身心狀況經醫師證明無法作業者)每月20分。
3.不願作業者(依被告志願不參加作業或配業後又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一律考列丁等。
2.依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計分總表之「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應秉持行刑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精神從實評定性行考核分數。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
2.違規之次月成績,一律考列丙等。違規考核期間亦同。
3.經獎懲加減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六)被告經相連 3 個月評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75 條之規定酌予獎賞。但在獎賞執行期間,如違反規定應予以懲罰或列「丁」等情形者,經所務委員會議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
四、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增加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獲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八)對所內外管理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九)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人之表率者。
五、被告因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所歸時,得扣減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者。
(三)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行為。
(四)有於所內爭吵、鬥毆或脫逃、暴行者。
(五)有飲酒、賭博、聞深,與施用興奮劑,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六)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七)有污損、破壞或浪費之行為。
(八)有藏匿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九)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者。
(十)其他行為不佳者。
六、各場舍主管應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性行考核表,送陳所屬教區之科員、作業導師與輔導員轉陳戒護科長覆核,由輔導組彙整提報所務會議審議。
七、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 36 條規定,將繕抄性行考核表副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新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級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
八、性行考核表應於被告出所後,隨調查分類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分簿歸檔。
九、各級法院、檢察署、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繕抄副本函送,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