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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自一百十年二月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資訊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10.02.04
發文字號: 法資字第110115015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自一百十年二月八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
說  明: 一、為符合政府機關(構)運用勞務承攬參考原則第三點第二款「應明確勞務承攬與勞動派遣之分際,不得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承攬人派駐勞工從事工作,僅得就履約成果或品質要求承攬人符合契約規範」,另考量現行資訊服務採購契約及建議書徵求說明書中已制定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之保密責任、差勤管理、資訊安全管理等相關管理機制,爰「法務部管理資訊廠商派駐服務人員工作規範」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 二、旨揭工作規範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