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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日期: 110.01.08
發文字號: 北監秘字第1102100005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之停止適用原因,分述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為管理收容人圖書室之需要訂定,與民眾權益無涉,亦無網路公開之必要,原要點停止適用,相關管理規範另與巡迴書箱計畫一併重新制定。(二)「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因監獄行刑法修正,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用。(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因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失其法源依據,爰予以停止適用,相關業務另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 本實施原則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制訂。

二、 本實施原則制訂目的為便利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至臺北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

三、 申請方式:由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宗教團體檢具蒞監人員名冊資料,以正式公函向本監提出申請,經核准後,通知活動時間地點。

四、 本監依國際機構設立之宗旨、性質,審核蒞監辦理活動之適當性。

五、 參加活動對象資格:

(一)   外國駐華代表處申請辦理公務探訪以該國籍收容人為限。

(二)   國際機構申請辦理公務探訪,由本監依其活動遴挑適當之收容人。

(三)   宗教團體之節慶關懷活動,以該宗教信仰收容人為限。

(四)   收容人自違規日起六個月內不得參加第二點經核准之活動。

六、 查驗身分:蒞監人員須攜帶相關證件資料(如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以供查驗身分,若人員未列於名冊資料內或未攜帶可資證明身分文件者,不得進入本監。

七、 本監辦理公務探訪、關懷活動之時間以一個半小時為限,活動場地為本監崇善堂或其他適當地點。

八、 外國駐華代表處或國際機構、宗教團體蒞監辦理活動時,攜帶之物品應依「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暨戒治所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寄(送)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監檢查於活動後發送收容人。

九、 為維護本監安全秩序及收容人生活作息,蒞監人員應配合戒護人員之秩序維護,如蒞監人員或收容人有屢勸不聽或嚴重妨礙安全秩序之行為者,本監得隨時中止活動之進行。

前項遭中止活動進行之機構或團體,本監於半年內不再受理該機構或團體申請蒞監辦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