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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日期: 110.01.08
發文字號: 北監秘字第1102100005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自一百十年一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之停止適用原因,分述如下: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圖書室管理要點」為管理收容人圖書室之需要訂定,與民眾權益無涉,亦無網路公開之必要,原要點停止適用,相關管理規範另與巡迴書箱計畫一併重新制定。(二)「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與眷同住實施要點」因監獄行刑法修正,部分條文已不合時宜,爰予以停止適用。(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辦理外國駐華代表處暨國際機構、宗教團體申請外籍收容人公務探訪、關懷活動實施原則」因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失其法源依據,爰予以停止適用,相關業務另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 本監為加強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管理,除依照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辨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應填具與眷同住申請表,並檢附同住眷屬國民身分證影本(外籍收容人眷屬請檢附護照影本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相片乙張、切結書、保證書等文件,依程序陳核。

三、 申請與眷屬同住以配偶為優先,直系血親次之,配偶於懇親宿舍同住,直系血親於公務接見室懇親。

四、 申請表內之受刑人所犯罪名及執行中有關資料、保證書及身份證明文件,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初審並簽註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呈典獄長核定後提經監務委員會同意,得准與其眷屬同住。本監受刑人符合下列資格者准予懇親:

(一)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在本監執行逾三個月,最近一個月成績分數九分以上,且未受停止戶外活動之懲罰。符合特別獎賞者,依受刑人特別獎賞辦法之規定。

(二)無其他犯罪在偵查或審理中者。

(三)無脫逃之虞者。

(四)無戒護安全上之疑慮者。

五、 經提會核准與眷同住之受刑人,由教化科製作核准與眷同住通知單並註明屆時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申請受刑人眷屬身分之證件,以玆辦理核對登記,並令其自行寫信通知其家屬,於指定時間來監辦理同住。

六、 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為原則,懇親時間以例假日之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四時三十分止,有特殊情形須更改時間時,由戒護科提前通知之。

七、 眷屬由管理員陪同與受刑人至懇親宿舍後不得擅自離開,亦不得在宿舍內炊事。

八、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如有違反紀律、脫逃或其他不法之行為等,應負一切法律責任外,其同住之眷屬如有教唆幫助等事實,亦應連帶負法律責任。

九、 懇親宿舍內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

十、 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核准與眷屬同住之名冊,於執畢後,移請總務科名籍股彙整,並於每月底陳報矯正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