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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09.12.24
發文字號: 法矯署醫字第109060059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說  明: 旨揭行政規則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因其他法規已另有規範,爰停止適用。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一、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行之。

二、收容人申請代購之藥品,應以行政院衛生署核准且機關公有藥品無法取代使用者為限,其項目由各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

三、各機關代辦收容人自購藥品,應將藥品名稱、品牌及規格等詳列,並依政府採購法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及訂定契約。

四、各機關辦理收容人代購藥品之採購,招標時間為一年一次,期間並應隨時派員訪價,以確保送貨價格低於市價;必要時得增加招標次數。

五、同一地區機關如有實際需要,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集中採購。

六、各機關每年辦理採購後,應將契約及各項藥品之品牌、規格及價格報部備查。

七、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須經醫師認可,並檢附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會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確認,經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可後,交由各機關總務單位辦理無償代購。

八、各機關總務單位購入藥品後,其價金由該收容人保管金中扣抵,扣抵手續依「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藥品購入後應交各機關衛生醫療業務承辦科(課、組、室)登記,並檢查其藥品成分是否與醫師開立之處方箋相符,避免廠商擅自更改或以劣質品抵充。

十、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