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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患病收住病舍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限制住院治療及不予限制住院治療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09.12.30
發文字號: 法矯署醫字第1090600614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患病收住病舍實施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限制住院治療及不予限制住院治療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限制住院治療及不予限制住院治療要點
說  明: 旨揭行政規則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內版及部外版,因其他法規已另有規範,爰停止適用。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限制住院治療及不予限制住院治療要點

一、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各監獄保外醫治受刑人,除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外,下列受刑人應予限制院治療:
(一)犯殺人、搶奪、搶劫、煙毒、強盜、盜罪、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者。
(二)累(再)犯、附有保安處分尚未執行或有另案未決者。
(三)犯貪污罪,宣告刑在五年以上者。
(四)殘餘刑期在五年以上者。
(五)有脫逃記錄者。
(六)保外醫治受刑人對於被害人或社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七)監獄依法先行保外醫治者。
(八)曾違反保外醫治規定者。
(九)其他情形認有限制住院治療之必要者。
二、下列保外醫治受刑人,得不予限制住院治療:
(一)保外醫治受刑人經住院治療,效果不彰,經住院醫師診所,短期內顯難治癒,需繼續治療者。
(二)所患為慢性疾病或因傷(病)至肢體有殘廢之虞,經醫師診所,需長期住院者。
(三)年齡逾七十歲者。
三、限制住院治療之受刑人,如有違反規定者,得撤銷其保外醫治;監獄應派員戒護住院或收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