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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第二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資訊處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12.23
發文字號: 法資字第1091151514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第二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說  明: 旨揭「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毋須辦理英譯。
法規內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要點

第二點修正條文

二、查詢及運用限制

本部及所屬機關於下列情形得應用戶役政連結作業查詢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一)本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因辦理刑事訴訟案件,以及基於公益代表人之地位而參與民事訴訟或非訟事件等執行法令所定之職務,得查詢案件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二)本部廉政署,因辦理反貪、防貪、肅貪瀆或相關犯罪調查業務,得查詢關係人戶役政及親等關聯資料。

(三)本部及所屬行政執行機關,因辦理行政執行事件,認有查詢之必要時,得依職權查詢事件相關義務人戶役政資料。

(四)本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為辦理收容人戶籍管理作業,得查詢收容人戶役政資料。

前項各款查詢及運用,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並應以侵害最少之方式為之,而侵害所致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立法理由: